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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入稟向時代廣場追討佔用公共空間圖利的賠償。資料圖片
【本報訊】全港多個公共空間被剝奪一事,政府終回應市民訴求,首次向一直佔用公共空間的「眾矢之的」時代廣場作出民事追討。時代廣場早前向政府披露,其從公共空間所收取的每日場租由2萬8千元至12萬4千元不等,假如該空間每日均被租出,一周計算時代廣場將可從中獲得94萬4千元收入。
場租收入一周近百萬
時代廣場發言人昨日回應事件指出,每次出租都按契約條款進行,並沒有收取過多費用或者是從中賺取利潤,今次訴訟,正好釐清與政府就理解契約條文的分歧。
原訴為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屋宇署,答辯人為九倉旗下的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即銅鑼灣時代廣場的業主。入稟狀指,92年7月30日政府與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簽下《撥出私有地方供公眾使用的契約》,只要時代廣場的建築物一日矗立於上址,政府都會提供面積共3017.708平方米的空間給予該公司,用意是讓公眾行經及間接的休憩場所。
契約內訂明空間雖屬時代廣場有限公司的私人地方,但公司必須提供作公共用途,不能在未得政府同意下私自使用及加以阻塞。如果公司希望以臨時性質放置任何物件於上述空間內,均必須先得到屋宇署署長批准,並且不能違反讓公眾通過及休憩的大原則,及只能收取物主水電及相關設施費用。
入稟狀指,自93年起的不定期日子內,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批准第三者於上述空間擺放展覽及展示東西,並且收取上述條款規限以外的費用,令公司從中圖利。該公司於今年2月28日給予屋宇署的信件中,提到其收取「場租」分為星期一至四和星期五六日及公眾假期兩個時段,時代廣場並指其將政府批出的公共空間分為「公共廣場I」及「公共廣場II」,廣場I於兩個時段的日租金為2萬8千元及10萬元,廣場II的收費則為4萬元及12萬4千元。公司並承認上述收取的場租「可能超出了」契約條款內要求的「水電及相關設施費用」。
入稟狀指違反契約索賠
今年5月9日及28日,政府曾發通告予該公司,指其違反契約,並要求公司承認事實,惟至今未有得到公司回覆。政府指公司的行為令其蒙損,要求賠償連利息,或法庭頒令時代廣場有限公司交代當日共收得的場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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