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小市民花費畢生積蓄購買住宅物業,但單位實用程度卻越來越不「見使」,實用率由早年的平均8成以上,下跌至近年的平均不足7成,甚至更出現實用率僅約3成的「經典」個案,由此而引起的爭拗及官司時有發生。縮水樓問題越趨嚴重,實用面積界定不清亦屬主因之一。
早年港人一般以「縮水樓」來批評部分發展商單位實用率低,遠較售樓時所用的「建築面積」為低,但近年此一情況卻被改稱為「發水樓」,究其原因,與政府不斷容許發展商將一些公用設施,如巴士總站、電梯槽等豁免計入可建樓面面積之內不無關係。而發展商在地盤內加建道路及其他設施,更可額外獲得興建更多樓面的優惠,令地積比大大上升,實際興建樓面,遠較地皮原「可建樓面」為高。而由於地積比增加,樓宇被扯高,根據防火條例要求,又要多建隔火層,面積自然又計算進各單位的建築面積之內。
此外,政府01年又以環保為由,容許發展商以極低補地價價格,或甚至免地價,額外興建大量環保設施,如環保露台、工作平台、窗台、空中花園等設施,加上新樓普遍都設有住客會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市場定律,此類「發水」得來的面積,自然全部計算入買家購買單位的「建築面積」之內,部分物業大幅「發水」3至4成,單位「實用面積」自然大大降低。
花園車房皆計 推高數字
另外,由於實用面積界定不清,部分發展商將平台、花園、窗台甚至冷氣機房等面積,全數計算進實用面積之中,將單位「實用率」推高,但住客實際可享用的「內籠」面積其實並不多。其中最經典的「縮水樓」個案,可數06年底入伙的元朗某樓盤,由於發展商將花園、車房、天台及攤分公用面積,全數計算入建築面積之內,令物業室內實用率低至30%,部分3,000餘方呎單位,扣除上述面積及樓梯、天井等位置後,室內面積不足1,000方呎,實用率低至3成,引起小業主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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