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6月18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中原前董事重囚40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18]
放大圖片

 ■前中原地產總代理串謀詐騙案判刑。中原主席施永青在庭外回應事件。

 【本報訊】前中原地產3名高層,涉向公司謊稱交易中有介紹人促成交易,騙得介紹費後作為支付物業買家的回佣,3人昨就行賄及串謀詐騙等罪名,其中前董事總經理陳雁樓被判入獄40個月,另兩人則被判監10至22個月。法官怒斥陳雁樓等人作為高層卻帶頭行賄行騙敗壞綱紀,而昨親自到庭聞判的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則認為刑期偏重。

 涉案3名中原地產職員包括前工商舖董事總經理陳雁樓(48歲)、前工商舖總經理潘志明(44歲)及女地產代理劉秀瑜(37歲),與收受80萬元非法回佣的利豐(貿易)總經理何偉中(51歲),早前被定罪並於昨日判刑。其中陳雁樓就3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被判監40個月;潘志明及劉秀瑜分別入獄22個月及10個月,何偉中則入獄3年。

須嚴懲以正風氣

 其中陳雁樓於案件開審初期已承認所有控罪,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昨於判刑之際,仍痛斥陳作為公司高層,眼見下屬進行發放回佣的貪污行徑,非但未有作出舉報,更積極籌謀及率先行賄,敗壞綱紀且破壞誠信,故雖認罪仍須重判。對於施永青曾為陳雁樓撰寫求情信,指地產界的歪風令陳不堪壓力而犯案,法官認為因此本案更需要重判以正風氣,又不認同有人以為私營機構貪污遺害較小。

 至於同案另外兩名前中原僱員,法官指潘志明同樣位居要職,犯案破壞誠信罪責不輕,但念其已將騙得的介紹費約60萬元償還給中原地產,故酌量減刑後囚22個月;劉秀瑜則雖角色輕微,且受其前同居男友兼特赦證人唐寶華指示而犯案,但她在知情下詐騙中原且未有認罪,故亦須判監。

另3被告判囚10月至36月

 案情指出,05年間一名公司董事王慶新,經中原地產購入愛琴灣60個物業單位,和花園街98號地下和閣樓;王在該兩宗交易中均向潘志明索取買方支付佣金的一半,陳雁樓和潘志明終向王支付兩筆佣金合共56萬2795元。

 但陳、潘及特赦證人唐寶華為付款予王慶新,乃借用陳名下的宏謙投資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劉秀瑜前男友名下的通美電業公司名義,假稱上述兩宗交易是經由此兩公司作中介人介紹,令中原地產批出介紹費。

 至於利豐(貿易)總經理何偉中,則於05年底至06年8月,建議集團聘用中原地產處理物業交易,陳雁樓於交易中向何發放非法回佣80萬元。控方昨申請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將該80萬元交還中原,案件將押後7月9日提訊。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