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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春曉屬招標 隨時可收回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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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日關於東海達成共識的消息,引來多家媒體及保釣人士聚集在北京日本駐華大使館前。法新社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葛沖18日電】

 著名海洋法學者劉楠來教授向媒體指出,中方在春曉上所依據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國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日本法人依照中國法律,通過簽訂商業合同,獲得春曉油氣田的參與資格,實質上是外國石油企業參加中國石油企業的油氣勘探開發對外招標。而共同開發就不能單獨適用當事國任何一方的法律,需要雙方通過談判做出特殊安排,簽訂專門協議。

 事實上,中方有關企業曾在2003年吸收尤尼科、殼牌等外國企業參與在春曉油氣田的合作。國務院2005年7月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四條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外國企業在合作開採中應得石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據了解,針對海洋劃界這樣的「世界性難題」,國際上有關國家之間達成的共同開發協議有20多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海洋劃界的條款也明文規定:「有關各國應基於諒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終劃定海域界限之前,盡一切努力達成實際性的臨時安排。」這種安排「不妨害最後界限的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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