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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許煜26日電】今日閉會的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對國有資產法草案進行了第2次審議,並將這部法律草案名稱改為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全國人大法律專家稱,此次提交二審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據悉,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情況很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研究認為,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分設,有利於形成各負其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
明確「黑箱操作」無效
據悉,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將有關條款修改為: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並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公司董事長兼任經理從嚴掌握。
另外,企業國有資產法草案還增加條款,明確規定「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並要求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履行出資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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