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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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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可參股春曉油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6-27]

劉斯路 資深評論員

 中日有關共同開發東海油氣田的一個難點,是春曉油氣田的處理,最後達成的諒解是,日本方面以參股的形式參加合作開發並且取得相應的權益。在中日關係改善的同時,兩岸關係也在逐步升溫,兩岸也有共同開發台灣海峽石油的共識。因此,台灣方面也應可以考慮參股春曉油氣田,取得相應的權益。

 事實上,台灣參股春曉油氣田,可以快於兩岸共同開發台海油氣田。春曉油氣田,既可以成為中日合作的紐帶,更可以成為兩岸和平合作的紐帶。

 在中日兩國同時公佈有關東海油氣田共同開發的諒解之前,海峽兩岸實現了「陳江會」,會後發表的新聞稿表示,兩會達成了共同勘探海上油氣田的共識,但其中的細節,還有待進一步研商。筆者認為,兩岸共同開發的位階應該高於中日東海共同開發,兩岸共同開發時間應先於中日共同開發,兩會須就共同勘探石油細節安排盡早達成協議。

成為兩岸一條異常密切的紐帶

 為甚麼兩岸共同開發位階應該高於中日共同開發?因為兩岸共同開發對於中國的核心利益更為重要。兩岸共同開發,台灣海峽及東海的油田必將成為兩岸一條異常密切的紐帶。無疑,兩岸達成周末包機和大陸客入台觀光,對密切兩岸關係起著重要作用,但這兩項事務,達成容易,撤銷也容易,一紙令下,就可單方面切斷。但是,兩岸共同探油一旦起動,則不易反悔,尤其是一旦發現重要油氣田,兩岸都必然要綑綁在一起繼續幹下去。

 更為重要的是,兩岸共同採油,就必然形成兩岸共同對日的態勢。

 事實上,在東海共同開發問題,台灣本來應該有發言權,但是,台灣在陳水扁治下推行「台獨」路線,順理成章地放棄了對東海主權權利的要求。另一方面,由於台灣目前力量有限,也不敢據理力爭。

 一九七○年,中華民國仍是聯合國成員國時,曾頒布「石油礦採條例」,宣佈擁有東海海域主權權利,東海海域為中華民國礦採區域。該條例將東海分為五大礦區,第一為基隆以西台灣海峽區域;第二為至東海一百海浬處;第三約為上海市的南方;第四約在上海的外海部分;第五約位於上海外海的北方。顯然,中華民國的這一主權權利主張,與北京的主張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兩岸對東海的利益要求原來是一致的。按照這一條例,台灣方面也可以不滿北京和日本單方面達成諒解的,只不過陳水扁縮窄了中華民國的領海和經濟海域要求,才一直不對北京和東京的談判持有異議。

兩岸合作 抵禦日本壓力

 長期以來,日本利用兩岸之間的矛盾「以華制華」。這次,日本軍艦撞沉台灣漁船,之所以日方趕緊道歉賠償,原因是鹵莽的日本軍人造成了兩岸聯手保釣的態勢。日本軍人以大軍艦撞沉小漁船,首先在國際輿論上輸了理。其次,造成日方原來較為密切的盟友變成了敵人。第三,在近半個世紀以來,造成了兩岸政府聯手的態勢。如果兩岸真的在保釣上有進一步的行動,那將使到東亞地區的平衡完全改變。這自然不是日方所願意看到的,所以日方急於修補與馬英九本人及政府的關係。因此,若兩岸真的達成了共同採油的協議,那麼,日本不能不對與中國的共同開發採取更積極的態度,而日本討價還價的能力會受到削弱。

 現時,雖然中日之間達成了東海諒解,但是有關的協議分別需經雙方的國會通過,取得法律地位,這至少要等到明年春天。之後,雙方還要就合作的細節進行談判,這恐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因此,兩岸如果有互信,搶在中日之前在台灣海峽打下第一鑽,不是沒有可能的。

 同時,日本公司參股春曉油氣田,事實上承認中國對東海油氣田的主權權利,日方按照中國有關外資合作的法律參股開發,承認這一形式有別於東海其他雙方商定的海域的「共同開發」。在這種背景下,台灣中油公司也應該可以以公司法人的名義參股春曉油氣田。站在台灣的立場,參股春曉油氣田是獲利的事情。(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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