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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綜合新華網報道: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最近表決通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這項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對突發事件做出了詳細規定,並將其分為四個級別。
據了解,辦法中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事件被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辦法規定,對於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負責發佈三級(黃色)、四級(藍色)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報市政府備案。而發佈一級(紅色)、二級(橙色)警報,則由市政府統一發佈或者授權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發佈,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向駐京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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