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廣州日報》1日消息:《廣州市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試行辦法》30日獲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
《辦法》規定,市長、副市長可以根據下列渠道獲得的信息,指定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對政府部門一把手所負的財經責任進行調查核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對政府部門及其行政首長的舉報、控告、申訴;上級領導和機關作出要求問責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反映的違法事實和問責建議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