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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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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收益將設上限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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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資委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施「上限封頂」。 資料圖片

——與業績指標掛鉤 最多不逾薪酬50%

 國企上市公司老總和員工日後將難以隨便地以「股權激勵」名義獲授股和行使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定出規則,嚴格股權激勵實施條件,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實施「上限封頂」,股權收益最多不能超過授予薪酬總水平的50%,並實行股權激勵收益與業績指標增長掛鉤浮動。國資委表示,意見稿旨在就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中的一些問題作出進一步規範。

 國資委公布《關於規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徵求意見稿指出,在行權有效期內,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收益佔本期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授予時薪酬總水準的最高比重,A、B股公司及境外H股公司不超過40%,境外紅籌公司不超過50%。如果股權激勵實際收益超出上述比重,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或股票增值權)不可再行使。

超出上限不可再行使

 意見稿又規定,期權授予和行權業績兩個環節均應設置應達到的業績目標,業績目標的設定應具有前瞻性和挑戰性:其中授予激勵對象股權時的業績目標水準,應不低於上市公司近3年平均業績水準及同行業平均業績水準;激勵對象行使權力時的業績目標水準,應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周期性,在授予時業績水準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並不得低於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準。

 限制性股票激勵授予水準也要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倘要獲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業績目標應不低於下列業績水準的高者:公司前3年平均業績水準、公司上一年度實際業績水準以及公司同行業平均業績水準。

股票轉讓期不少於2年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方式方面,意見稿要求,上市公司可以三年(或項目戰略期)為考核期限,若業績考核(或戰略目標)達到目標要求,上市公司即可按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約定數量的限制性股票,該限制性股票激勵收益,原則上為考核期內薪酬總水準的30%;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出售或轉讓的時間應不少於兩年,且應均速出售或轉讓。

 同時意見稿對股權激勵對象也作出指引,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重點應是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高管人員和核心技術骨幹,不得隨意擴大範圍。境內、外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國資委、財政部在06年曾聯合發佈《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不過,意見稿也指明,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以及上市公司市場化程度和競爭性的不斷提高,股權激勵收益水準限制將逐步取消。 ■本報記者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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