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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據《新安晚報》5日消息:安徽利辛縣王市鎮一男子王春(化名),在山東從事假幣交易時被抓,後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就在緩刑期間,他當選為村裡的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此事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這樣的人,能帶領我們遵紀守法嗎?」當地居民這樣質疑。
接到村民舉報,王市鎮建立調查組,確認了王春違法犯罪的事實。據悉,王市鎮已建議村民委員會依法罷免王春的村委會主任職務。
就「緩刑犯究竟能否擔任村幹部」,法律方面的專家持不同看法。「年滿18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名律師桑鴻志說,王春雖然被判刑,但判決書上沒有說其「被剝奪政治權利」,因此,在村委會的選舉中,他是具備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但另一名法律工作者說,《安徽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正)》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村民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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