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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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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廊•普世價值缺失下的殺人動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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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殘疾人士,家庭和社會都要擔起責任。資料圖片

章星球

 二○○八年六月十日,江蘇銅山縣四十七歲的農村婦女李道紅在北京海淀法院出庭受審,她被控故意殺人,而受害者是其二十歲的女兒。李的女兒出生後就患有重度腦癱症,二十年來不會說話、不會走路,只會用哭鬧來與人交流,家人多年來四處尋醫看病,得到的都是「治不好」的診斷,精神和經濟上都承受著外人難以想像的重壓。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李道紅與丈夫張明為給女兒治病赴京求醫,當晚十一點才找到一個便宜合適的住處。第二天晚上,丈夫外出買飯時,李道紅獨自面對女兒,做出了一個決定,把二百餘片安眠藥餵進女兒的嘴裡。之後,李道紅將枕巾、被子覆蓋在熟睡的女兒的臉上,結束了她二十歲的生命。

親情 人性 道德

 四川成都,十九歲的婷婷在精神病院的病房中用枕頭捂死了自己的孿生妹妹涓涓。這對孿生姐妹原本感情深厚。二○○一年,妹妹因為患腦膜炎,高燒昏迷十多天後留下後遺症,間歇性精神失常,經常無端打人、砸東西,甚至多次有危及親人的傷害舉動。為治病,全家耗盡積蓄,變賣房子,還欠下大筆外債,一家人在經濟上、精神上都不堪重負。

 五月十八日,武漢市江夏區一名精神病患者謝某被其哥哥和姐夫害死。謝某時常毆打母親及鄰居,並多次放火燒房,使其家人深受其害,被當地人稱做「武瘋子」。死前一天,謝某再次放火將哥哥的房子燒燬。「忍無可忍」的哥哥和姐夫聯合,用繩子將其勒死,全身塞滿石頭後沉入湖中。

 是殺人者沒有親情和人性嗎?是中國人道德出了問題嗎?還是「法律」或「制度」對「惡」的懲罰不夠力度?

 在我看來,無論是道德的「自律」,還是法律的「他律」,都不足以解決這類問題。真正的原因在於政府的公共福利與民間的慈善救濟雙雙缺位。真正的兇手並不是對死者動手的親人,而是社會這個「公共殺手」。一個缺少普遍倫理的社會,一個尚未學會承擔公共責任的政府,總會習慣於看著照顧殘疾一類責任完全壓在渺小無力的家庭上而毫無愧疚。

民主 福利 責任

 由這些事件,我想起一些學者對南方周末「普世價值」的攻擊,也想起了一位著名經濟學家主張的「哥哥去讀書弟弟去打工」的家庭福利模式,也想起了本人在萬科論壇等網絡江湖擂台上與那些反福利反社保最後反民主的經濟學人們的激辯,想起中國主流經濟學界多年來盛行的否定建立統一社保體系必要性的觀點。其實,上述的觀念認知,都是這類命案的間接殺手。這些學者都還遠沒有理解「公民」一詞所蘊含的普世價值,不明白現代文明政府保障公民的普遍權利與承擔對公民的普遍責任,都是緣於普世價值或普世倫理的存在,更不知道正是普世價值中的普遍權利與普遍責任,分別指向民主與福利,是現代文明的基石所在。他們表面上扮演著科學和客觀,實際上卻還沉淪在古老的儒家同心圓式血緣倫理之中而不自知。

 一個人因先天原因或後天不可抗拒力造成殘疾、喪失勞動能力甚至生活自理能力,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小幾率事件,因此以政府或社會為責任主體去承擔對他們的責任,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而這種責任越是降落到較小一級的責任主體,如企業或家庭,則愈不堪其負。教條自由主義者,常常極端地認為「福利」導致「自由」的喪失,殊不知,只要因各種原因喪失勞動或生活能力的人存在,為他們提供某種生活保障就有其必要,這種保障機制不是依靠家庭,就是依托企業或NGO組織、或者政府,一個越「自由」的社會,恰恰是家庭和企業身上的責任越輕,公共組織(政府和NGO都是公共組織)分擔的責任越重,我甚至可以創立一個公式來表達:福利的公共化或社會化程度與個體享有的自由成正比。如果再結合弗里德曼關於自由與效率關係的命題,則可以進一步得出結論,福利的公共化和社會化,正是因為它合乎一個社會整體的效率需要。我們再考查一下責任承擔主體與受益主體之間的關係,則發現,前兩種主體——家庭和企業和受益者之間是建立在特殊關係上的。家庭和受益者之間是血緣關係,企業和職工之間是勞資關係:甲之所以對乙承擔責任,是因為甲是乙的「親人」,或者甲是乙的「老闆」。而公共組織——政府或NGO與受益方之間則是建立在更具普遍意義的關係上,僅僅因為受益者是「公民」或者「人」。在倫理學上,有普遍倫理或特殊倫理之分,前一種責任就是基於特殊倫理,後一種責任則是基於普遍倫理。人們所說的普世倫理或普世價值,其實都是相對於特殊倫理而論,從普世價值就會推出人的普遍權利和普遍責任,政府對公民的普遍責任,實際是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普遍責任的一種代理,政府是受命於全體公民對個體公民承擔普遍責任,因此公共福利的受益者只需要感恩於全體公民而無須感恩於政府。現代西方國家的公共福利,都是源於人與人這一普遍關係上的普世價值。普世價值包含普遍的愛和普遍的正義,前者指向現代公共福利制度,後者指向民主與人權,後者同時也是前者的保障並使前者成為可能。

 一個片面依賴於親情倫理的社會,也是最容易導致親情淪陷的社會;而一個追求普遍倫理和政府承擔普遍責任的社會,卻並不妨礙親情倫理,相反,它使親情責任得以建立在普遍責任的基礎上,從而使親情倫理的平台得到提高。

 然而,中國的某些教條經濟自由主義者否認政府承擔公共福利與公共救濟的責任,主張中國政府不搞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無視西方社會政府轉移支出佔公共財政高比例的事實,無視福利與社保以及公民對老弱病殘的責任「社會化」、「公共化」的普遍趨勢,竟然假「自由」之名而反對之,令中國的社會保障,至今仍然停留在家庭保障的低水平上。

普遍的愛 普遍正義

 所謂的家庭保障模式,其背後的倫理擔當其實就是親情倫理,就社會化程度而言甚至比儒家的宗親倫理還要落後一個層級。一個社會,其成員之間的生存保障對親情血緣關係的依賴程度越大,也就越難以擺脫特殊關係的漩渦,越難以實踐民主政治。過度推崇親情倫理的孔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孔子「子為父隱」的例子很能說明問題,孔子說父親偷了鄰居的羊,兒子不應告發,而是應當掩蓋隱瞞。親情就是這樣順理成章地轉化為特權的。而我倡導未成年人教育與營養福利、文化本位的福利國家,主張政府將核心職能放到人的成長和人力資本積累上來,最根本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公共福利削弱血緣紐帶,擴大普遍的愛,以奠定民主基礎。因為,在普遍的愛與普遍正義之間,普遍的愛其實是普遍正義的孕育者,沒有普遍的愛,就難以產生普遍正義。公共福利,所體現的就是「普遍的愛」,通過問責於政府,落實全體公民對全體公民普遍的愛,進而激發普遍正義,是一條最安全、最少暴力與衝突的民主憲政之路。

 再回顧李道紅等殺人案例,無不是古老的家庭保障機制失靈與現代公共福利、民間救濟缺位的結果。也無不是中國太缺少「普世價值」——「普遍正義」和「普遍的愛」所致。因為骨子裡只有儒家式同心圓倫理,所以作為一些學者只能看得見古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同樣,在傳統倫理無形教化下的李道紅等人也是因為缺乏普遍倫理意識而殺人的,所以他們在殺人之前也沒有先試著向政府和社會求助,因為在他們意識之中也同樣接受了學者所宣傳的一類倫理,使他們認為照顧殘疾親人只是他們自己的責任,而不存在政府和社會對他們的公共責任。因此,我們可以說,整個社會普世價值的缺失,是直接作用於他們殺人動機的。該類殺人案件,正是因為「普世價值」之缺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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