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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個人私隱專員公署前女律師,03年發生交通意外後,傷患久未痊癒,精神受困擾出現抑鬱和失眠等症狀,更失去晉升機會,06年不獲續約,因而向肇事車主及司機索償。高等法院昨判女律師勝訴,認為意外致其精神受損,若意外沒有發生,她大有可能獲晉升,下令肇事車主及司機賠償其傷病、收入損失等共368萬。
原訴人為女律師張敏儀(40歲),現為一間公司的法律部主管,月薪9萬元;答辯人則為輕型貨車司機譚少榮(譯音)和其僱主嘉業有限公司。意外發生於03年9月30日,當時原訴人正乘坐丈夫駕駛的私家車,向紅磡海底隧道駛去。涉案輕型貨車突然撞向前面的士,的士再撞向原訴的私家車尾,令她頸部和腰部受傷,需請病假逾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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