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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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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旅遊合同新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19]

 ■指定購物點買到假冒商品

 90日內若無法索賠,旅行社須先賠償。

 ■旅行社增加購物次數

 賠償遊客10%團費(按現時萬元旅費計,即最低須賠1000元)

 ■旅行社強迫旅客購物

 賠償遊客20%團費 (按現時萬元旅費計,即最低須賠

 2000元)

 ■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費景點

 旅行社須承擔擅加項目費用

 ■食住、交通「貨不對辦」

 賠償遊客30%團費(按現時萬元旅費計,即最低須賠

 3000元)

 ■旅行社取消出團

 旅行社最高賠償1.2倍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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