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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喜歡把生活照上載至Facebook及MySpace等社交網站與友人分享,但是未必會想過這些照片或有一天成為呈堂證據,拖累自己入獄。
撞傷人仍玩樂 美生判2年
2006年,美國學生利普頓在學校附近醉酒駕駛及超速,引致3車連環相撞的交通意外,當中一名20歲女子須留院就醫達數周。檢察官沙利文在法官宣判前,提供一輯在他Facebook發現的照片,作為證明他人格的證據。
相中背景是一個熱鬧的萬聖節派對,身穿黑白橫間、儼如囚犯T恤的利普頓面帶笑意,挽著一位女同學,狀甚親密。沙利文還鬼馬地在照片上附加標題「自責」,以諷刺利普頓對傷者漠不關心。高等法院法官普羅卡奇尼承認照片能影響判決,他指,這宗幾乎導致人命的意外發生不久後,罪犯居然有心情吃喝玩樂。最終利普頓被判監2年。
社交網站以往為警方在調查工作時提供線索,現時還在案件聆訊期間擔當重要角色。假若見到醉酒駕駛的疑犯平時愛喝酒,法官極有可能加重刑罰。有專家指,上載照片至社交網站是為自己的言行種下禍根。
有說警方沒可能每次在檢控前都在網上作大規模搜索,但有時只須輸入犯人的真實姓名,照片便顯而易見。美國聖巴巴拉縣檢察官佩林,在一宗醉酒駕駛導致車上乘客死亡的案件上,本來只考慮建議判被告柏伊斯緩刑。但見到她的照片後便改變注意,最終犯人須受監禁2年。佩林指,在等候宣判期間可接受治療、參加無酒精派對或從事件汲取教訓,但柏伊斯除享樂外什麼也沒做。
一名辯方律師與醉酒駕駛命案的當事人賓克德會面時,首件要她做的事便是取消個人網頁MySpace。賓克德不理勸告,但她或沒有想到,數張手持酒精飲品的相片會令她重囚逾5年。 ■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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