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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濤獲上訴庭裁定可縮短禁任公司董事限期。
【本報訊】01至05年間破產的前農場餐廳負責人陳興濤,前年因違反《公司條例》被法庭禁止出任公司董事4年,早前入稟法院作出上訴,指破產管理署遲於期限申請有關禁令,上訴庭昨裁定陳興濤得直,將禁令由4年縮短為3年半。上訴成功的陳興濤透露「好多人等緊同佢一齊開公司」,又指政府不應對破產期完結的人士施以各種限制,阻礙他們東山再起。
禁令由4年縮短為3年半
陳興濤曾任18間公司的董事,包括曾擁有40家分店的農場餐廳有限公司,但18間公司悉數於99至01年間清盤,陳並於01年3月宣佈破產。05年破產期屆滿後,陳被指任董事期間觸犯「帳目不清」及「濫用公司戶口」等8項指控,06年遭法庭禁止出任公司董事4年。陳興濤早前上訴時指出,《公司條例》列明若破產管理署欲禁止他出任公司董事,須於公司清盤生效後4年內向法庭申請有關禁令,但破產管理署卻逾期超過1年方作出申請。
上訴庭法官昨於判詞中表示接納陳的觀點,指破產管理署基於陳名下18間公司的違規情況而申請禁令,但當時其中17間公司已清盤超過4年。法官又指原審的聆案官未有顧及破產管理署逾期申請,加上考慮到陳興濤已承認過失及表示對不起股東,生意失敗後又參與義工回饋社會,故准許縮短禁令的限期。由於禁令在06年2月開始,故陳可於明年8月再擔任公司董事。
破產期屆滿東山再起受阻
陳興濤聞判後表示感到興奮,指今日是「6、7年來最開心的一刻」,就算禁令僅縮短半年仍感高興;但4年前已脫離破產行列的陳興濤認為,政府不應繼續對破產期完結人士施加限制,否則會嚴重影響破產人士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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