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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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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私營機構 均須提供翻譯服務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24]

 紐約市政府部門提供6種外語翻譯服務,香港立法會月初三讀通過《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公私營機構均須提供語言翻譯服務,一經定罪最高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香港當局原本提出8類機構不受條例「語言歧視」規限,但遭到立法會否決,使公私營機構須提供語言翻譯,涉及職業訓練、職業介紹所、教育機構、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處置或管理處所、租賃處所承讓或分租、大律師、會社。

 所涵蓋的範疇極廣,例如有不諳廣東話的印巴裔人士到醫院求醫,若醫院沒有提供翻譯,令病人無法表達病情,導致誤診,亦可能觸犯間接歧視。同時,商戶或機構亦須為不同種族人士提供相同質素的貨品或服務,若因言語不通,令少數族裔人士得不到平等對待,商戶也可能觸犯違法。 ■本報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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