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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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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禁傳媒報道事主身份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7-29]

 【本報訊】富商親屬疑遭老翁勒索,法官為保密事主身份而下令傳媒須離場,後因傳媒提出反對,法官終容許傳媒在場及頒下禁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官必須就公眾知情權及執法機構的調查工作之間作出平衡,以決定是否引用權力阻止傳媒採訪。司法機構則對事件不予置評。

傳媒力爭 終獲准在場聽審

 主審案件的區院暫委法官馬保華,昨於開庭時即表示本案事主身份不得被披露,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賦予的權力,要求控方播放錄影會面及被告自辯的階段,公眾人士及傳媒須離開法庭。但馬官亦隨即表示若傳媒另有意見,可舉手提出反對,傳媒經控方向法官表達欲在場聽審,法官遂改為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准許傳媒留在庭內,但必須遵令不報道事主身份。

 有熟悉刑事案件程序的大律師指出,過去法庭均曾作出不得報道事主身份的命令,例如近期的「X高官」一案。他指法庭須考慮公眾知情權及執法機構工作,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而作出決定,是否容許傳媒報道案件,例如若案件有在逃人士或尚有證物有待尋找,而傳媒報道或會阻礙執法機構工作,法庭或須作出類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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