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我現時聘請的外傭仍未滿約,能否受惠?
答:可以,只要在2年豁免期內與該外傭續新約,或聘請另一名外傭,均可獲豁免繳交2年徵款。
問:我已為現有合約繳交再培訓徵款,能否退回?
答:不能夠。
問:我在2年豁免期內與外傭提前續約,她是否需要先回原居地?
答:入境處處長會在2年豁免期內行使酌情權,若僱主與外傭提前續約,可獲豁免須離開香港的要求。
問:獲提前續約的外傭不需返回原居地,是否意味我不需要作任何額外支出?
答:並非如此,該名外傭享有的福利,如機票、有薪年假等,僱主仍需負擔,但可以在與外傭取得共識後延期支付,菲律賓與印尼的來回機票費用約2,000元。此外,僱主在與外傭續新約時仍需分別向入境處及領事館繳付160元及120至320元的簽證費;亦需向外傭公司繳付2,000元至3,000元手續費,成本約5,000元。
問:我能否享有多於2年的豁免徵款?最長可享有多久?
答:可以的。假若有僱主在08年8月新聘外傭或與舊有外傭續新約,並在2010年7月再提前與該名外傭續約,或另聘新傭,該名僱主是可享有最長47個月的豁免徵款。
問:如有大量僱主跟我一樣,同樣打算在2010年7月與外傭續約,以期享有最長47個月的豁免徵款,屆時會否因為過多申請而令我未能成功跟外傭續約?
答:不要擔心,入境處會在09年底或2010年中公布有關安排,以避免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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