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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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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律師行教路遵勞動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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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中國部主管劉文。本報記者李永青 攝

 【本報訊】(記者 李永青)內地的「勞動合同法」在今年實施以後,如何處理勞資關係成為各界關注的話題。本港張永賢.李黃林律師行中國部主管劉文表示,若僱主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必須有適合的理由,例如:勞動者嚴重失職、不符合錄用條件及嚴重違反規章等,否則僱員有權向資方索償。

 劉文表示,在勞動合同法下,內地僱員只要提前30日呈交書面通知,便可與資方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反,僱主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則難度較大。按規定,僱主可在14種情況下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僱員,包括:雙方成功協商、僱員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犯上刑事法、經培訓及調職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等。

 但他指出,要證明僱員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嚴重失職,絕非易事。為免爭執,應在合同內列明各項錄用條件,及明確界定失職的定義。否則,若勞資雙方有爭執,便需要由所在地的勞動部門介入調解,甚至由法院作出裁決,屆時僱主可能要用更多時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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