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據中新網2日電:關於吉林大成集團與日本味之素公司涉及賴氨酸產品在美國銷售的經濟及技術糾紛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行政法官於北京時間7月31日做出裁決,裁定大成集團可以繼續向美國銷售賴氨酸產品。
美國味之素哈特蘭德公司和日本味之素公司於06年4月向美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訴,指控大成集團向美國出口和銷售的飼料級賴氨酸產品侵犯其在美國註冊的兩項專利。經過27個月的調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做出裁決,裁定味之素公司由於沒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國註冊的兩項專利的權利要求無效。因此,沒有發現大成集團違反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款。
目前為止,這是中國企業在這項著名的反不公平貿易調查中的首例勝訴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