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頒布《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管理辦法》,規範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的設立及探礦權轉讓程序。
境外上市或轉讓須報兩部
《辦法》還首次明確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在中國境內的礦產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應將上市情況向商務部、國土資源部書面備案。外商投資礦產勘查企業轉讓探礦權的,應依法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並向商務部門備案。
該辦法將於8月20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外商投資勘查企業必須在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後,才可進行相應的地質勘查活動。取得資質後,外商須在每年3月份向審批部門報送勘查作業、稅費上繳、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和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情況,
在礦產開採方面,外資勘查發現其主礦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擬自行進行開採的,應依法申領採礦許可證,並到原審批機關申請變更經營範圍,經批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公開的信息,2003年外資對中國地質勘探業投入達14.5億元,共取得探礦權74宗,採礦權148宗,分別佔全國總數的0.9%、0.4%。 ■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 羅洪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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