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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雄.
我本來寫了四篇有關粵劇劇本歷史和藝術形式演變的文章,包括上兩期發表的《排場戲即提綱戲?》和《粵劇本非姓粵》,以及準備在今期和下期刊登的《古老粵劇劇本》和《改良新戲》,但過去一星期收到兩個朋友的來電後,決定把後兩篇文章押後發表,今期先回應兩位朋友的說話。
第一位給我意見的朋友是讀了上兩期的文章後,對我的「後知後覺」十分詫異,因而掛電話給我,他慨歎地說康文署發表的刊物和文稿把排場戲當作提綱戲的說法由來已久。我上網搜尋,找到2004年11月「全城大戲候—排場戲專場」的節目介紹,果然和他們近日發出的新聞稿大同小異。我近幾年看戲,多是來去匆匆,所以甚少仔細閱讀場刊;為免「後知後覺」,未來看戲,又多一項「指定動作」了。第二位的電話來自康文署的朋友,她解釋有關「排場戲」和「提綱戲」的資料由演出團體提供,資料錯誤的責任放在他們頭上,便有點冤枉;此外,她也說已告訴提供資料的老倌,我指「排場戲即提綱戲」是錯誤的說法一事,不過那老倌認為這是「見仁見智」的問題,既然老倌也認為沒問題,她又可以怎樣。我向康文署的朋友說,我在第四篇文章也會提出演出資料一般由演出團體提供的事實,她認為既然要說,何不在第一篇文章就說呢!?我心裡暗忖,當時我還沒想到這點呀!
不過,朋友既然親自打電話來解說,定必是有某些原因,所以我答應盡快回應。根據我過往和康文署合作的經驗,康文署會要求演出團體提供節目內容,作為他們撰寫場刊和宣傳稿的資料,這點是肯定。不過,既然新聞稿和場刊由康文署印發,康文署便要承擔若干責任。還幸康文署不是廣播機構,因為根據廣播條例,如在節目中發放錯誤資訊,不管是節目主持人或嘉賓說的,該機構一樣會受到懲罰,輕則勸喻,重則罰款。同時,我也關注到像排場戲專場這類演出時派發的場刊,觀眾會把它的內容當成權威的資料,影響是不容忽視。所以我對康文署朋友的處境深表同情,同時也提議康文署可以在新聞稿中以引述的方式和在場刊裡註明資料由某某提供,如此,起碼讓大眾知道「錯誤的來源」,對康文署的工作人員也公平一點。
至於能不能把「排場戲」當同「提綱戲」,決非「見仁見智」的問題。舉個例子,如果「提綱戲」是一條由繩索和木板建成的吊橋,開戲師爺提供的「橋」和演員演出時的「爆肚」就是繩索,讓人走動的木板便是「排場」,我們總不能把木板說成是吊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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