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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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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手續費 賬單發票作憑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8-16]

 【本報訊】(記者 鄭佩琪)蠱惑商戶靜悄悄多收「碌卡」手續費,大部分發卡銀行表明消費者必須提供「白紙黑字」註明手續費、surcharge等收費項目的簽賬單據或發票,方會處理索償申請;但有商戶將手續費納入整筆交易金額,單據不會列出有額外收費,那麼消費者是否永遠無法討回多付款項?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發卡銀行所要求的簽賬單據或發票,只是其中一種證據,消費者要追討,其實仍有辦法,「如貨物定價賣100元,但消費者簽賬時就要付109元,那extra(額外)的9元就是多付的費用,消費者仍可憑該張單據去追討;假如購物時,有朋友陪同,證明營業員講過會收surcharge,那朋友都可以做人證。」陸偉雄說,倘追討金額在5萬元或以下,消費者可循小額錢債處提出索償,5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則可向區域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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