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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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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仲裁可解槓桿式外匯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08-27]

 【本報訊】 證監會透過《慧博士專欄》提醒投資者,如果因槓桿式外匯交易與證監會持牌交易商發生爭議,可考慮以仲裁代替民事訴訟尋求解決。慧博士在最新一期專欄文章《仲裁—解決槓桿式外匯交易爭議的途徑》內向投資者指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有權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交易爭議。

 文章解釋,仲裁與民事訴訟有很多共通點,兩者的程序均行之已久且具公信力;其中,仲裁由一位專家負責作出判決,他的角色又如裁判。然而,與公開聆訊的民事訴訟不同,仲裁聆訊是不會公開進行的。仲裁員的裁定是最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香港及其他司法區都可執行。

 與法院進行的民事訴訟比較,仲裁一般較為省錢省時。投資者如打算以仲裁解決槓桿式外匯交易爭議,應聯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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