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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1歲港大二年級學生在情人節當日拾去同學的快閃記憶體(USB手指),一看下發現內含事主與女友交歡的片段,他便將影片複製至電腦並丟棄USB,但就稱沒有將影片上載至互聯網。
其後有學生告知事主「有同學睇過段影片」,事主始報警。涉案學生昨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盜竊及不誠實取用電腦兩罪,獲判以2千元簽保守行為一年,期間需行為良好及不干犯刑事,尤其是不誠實的控罪。
事主已原諒被告獲不提起訴
控方因事主已原諒被告黎駿裕(21歲)欲給予其機會,加上事主身在內地未能回港及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他。
港大網頁的資料顯示,被告是香港大學學生會屬體育聯會主席,其報稱居於港大利馬竇堂宿舍。港大就表示需詳細了解裁判,才決定會否展開紀律聆訊或開除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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