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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積金局提醒強積金計劃下的自僱人士,應確定已向其受託人申報涵蓋去年12月1日至今年2月29日的強積金計劃年度的有關入息。若自僱人士尚未作出有關申報,應於本周五或之前完成,否則可能會影響他們獲得注款6,000元的資格。
積金局發言人表示,自僱人士如未能確定已申報的有關入息是否包括注款安排所涵蓋的期間,或就計算及申報有關入息有任何疑問,應盡快向所屬受託人查詢。
另外,積金局亦提醒僱員,如在去年3月1日至今年2月29日期間曾經受僱,但僱主沒有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或作出供款,應向僱主查詢或於今年10月31日或之前向積金局舉報,讓積金局可跟進核實僱員在該期間的有關入息,從而確定僱員是否符合獲注款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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