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週刊》在今年2月推出「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特刊,在今年4月被淫褻物品審裁處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後,其所屬公司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被票控一項發布不雅物品而沒有警告告示罪,公司昨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3萬5千元。
案情指今年2月13日,影視處職員購買了第936期《壹週刊》,內附送沒有封條和封套加密的「陳冠希淫照風暴全紀錄」特刊,特刊內有93張陳冠希與疑似女星的淫照及文字說明。雖然相中女性的胸部和性器官已被塗黑,但淫照的文字說明揭露相中人的裸露和性行為,加上被告用上「淫照」的字眼,故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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