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6日電】轟動全國的許霆利用銀行櫃員機出錯盜取17萬餘元人民幣一案,終於塵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廣東省高院的判決,許霆被判五年有期徒刑正式生效。許霆律師張新強9月5日正式從廣州市中級法院收到這份簽發日期為「2008年8月20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司法解釋料出台
廣東幾名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表示,這份裁定將對以後類似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並預測最高法院或者全國人大法工委會隨後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或立法解釋完善法律。許霆案之所以引起強烈反響,就是因為他的「罪行和量刑」似乎並不對稱—法律有明確規定,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註:依據法律規定10萬元以上為特別巨大)的,就要承擔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但這一規定是十幾年前出於保護國有資產不受侵犯的背景下出台的,那時候10萬元相當於現在經濟發達地區百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許霆屬於「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本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考慮到許霆是在發現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的情況下臨時起意盜竊,其行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與有預謀、有準備盜竊金融機構的犯罪相比,主觀惡意性相對較小;許霆是趁自動櫃員機發生故障之機,採用輸入指令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與採取破壞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對許霆可以適用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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