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羅洪嘯10日電】國務院國資委今日正式發佈《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包括股票投資、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在內的10類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範圍,並將對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處罰。這是國資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確央企資產損失要向負責人問責,《辦法》將於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業內人士指出,清晰的責任界定和嚴厲的懲處措施將進一步遏制央企違規投資、炒股等作風,促使央企理財投資行為更趨謹慎。
該《辦法》適用於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及其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企業及其子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
範圍界定10類
辦法界定從採購、銷售、資金管理、投資、擔保、資產轉讓和改組改制、資產保管維護、內控建設、信息披露等環節的10類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範圍,對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情況下造成企業直接或者間接資產損失的均被列入「問責」範圍。
究責處罰三種
根據《辦法》,國資委將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處以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3種處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經濟處罰,將扣發績效年薪(獎金),終止授予新的股權;
行政處分,將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職)、責令辭職、撤職、解聘、開除等;
禁入限制,則規定1至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企業聘用或者擔任企業負責人。
早在2003年國資委成立之初,國資委便組織開展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清查處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類資產損失。從資產損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數是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或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
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在徵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的《辦法》,將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規範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行為,有效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推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切實維護國有權益。
業內人士指出,目前中央企業已經擺脫產權不清、權責不明的產權狀況,而經過不良資產置換、主附業分離、產業範圍重新劃分之後,中央企業的制度包袱、歷史包袱統統減輕甚至消除,這時候出台責任追究制度是對質量優良的中央企業資產的制度保險。辦法的出台明確資產損失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提高央企相關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成本,違規投資理財行為將更好地得到遏制,央企的投資行為也將更加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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