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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與5位「捍衛基層住屋權益聯盟」成員,去年於前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的寓所外示威時,強闖孫宅範圍並與警員衝突。梁等6人昨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待索閱各人社會服務令報告後宣判。根據《公安條例》,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5年。裁判官指,《基本法》賦予港人集會自由,惟保障私人地方住戶的安全凌駕在此之上,眾被告誤解集會權利及進入私人空間的權限。裁判官表示,這是本港首宗處理如何分辨私人空間及公共空間言論集會自由的案件。
5男1女被告依次為區國權(30歲)、李世鴻(33歲)、張文慧(37歲)、梁國雄(51歲)、鄭駿唯(26歲)和洪啟東(21歲)。6人被控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首被告及次被告另加控各1項襲警罪。裁判官林嘉欣昨裁定6人參加非法集結罪成,而另外2項襲警罪則由於證人口供內容有偏差,控方沒有佐證支持,遂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於本月2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宣判,6人獲准繼續保釋。
集會自由 不能侵犯私隱
「長毛」梁國雄等6名被告均不服裁決,昨日離開觀塘裁判法院時,聯同逾40名支持者在法院門外拉起橫額示威,聲言這是一次「政治審判」。梁國雄更稱,在案中1名由辯方傳召的證人、跑馬地警署警長史天鶴在庭上作假證供,在庭上指在請願行動期間曾親自與孫明揚交談,稱孫表明不會接收示威人士的信,並叫他們離開,梁指稱事實真相是:當日在場的史一直只對他表示會通知孫,但孫未有表明會不會接信,亦著他們在外等候。梁怒斥,史當時的講法令他們一直苦候逾1小時,眾人情緒高漲下導致衝突事件發生。
裁判官裁決時表示,就非法集結1罪,焦點在於集會人士進入私人屋苑的權利。他裁定當時眾人在菽園新台的通道集結之處屬私人空間。法官指,《基本法》賦予港人享有集會自由,但條文中沒有附加權利讓集結者未獲授權下強進私人地方集結。案中集結的人士未有先獲授權而強闖私人地方,侵犯住戶的私隱和危害住戶安全,警方阻止他們的行動屬合法、合情、合理。
始作俑者 主導示威變犯法
裁判官強調,法庭不會容許市民不依法集結,並以任何方式意圖超越警方的防線,對其他市民造成滋擾,破壞社會安寧。同時,他斥責梁國雄是事件的始作俑者,群眾對他「馬首是瞻」,而他帶領其他人衝擊警員,令原本的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
代表3名被告的辯方代表大律師潘熙求情時稱,各被告因誤解自己享有的集會權利,加上警署警長史天鶴當時對眾人作出了「誤導」才犯下此案,同時他亦對「私人空間」的定義提出質疑。沒有律師代表的「長毛」在庭上求情時表示「願意獨力承擔大部分責任」,又謂當時沒有鼓勵其他人犯法,只是鼓勵眾人爭取「原本屬於自己」的東西。
案情透露,去年6月3日,各被告到原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現為教育局局長)居住的跑馬地菽園新台寓所外的私人屋苑範圍示威,其間擅自衝入屋苑,有人並毆打警員,令3名警員受傷。
根據香港公安條例(245章18節),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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