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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初為人父、擁有碩士學位的內地新來港人士,因乘搭巴士時拒絕摺起嬰兒車,而與女車長發生爭執,事後被指推倒女車長及咬斷男乘客的右拇指,早前被裁定罪成而被判入獄21個月;該新來港人士不服,昨提出上訴時,更傳召一名目睹事件的官立學校校工上庭供稱,實情是他遭3、4名人士毆打,結果獲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校工出庭證上訴人遭追打
上訴人武鵬(37歲),昨遭上訴庭撤銷各一項普通襲擊及意圖嚴重導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名,以及21個月囚刑。
上訴人昨獲准傳召上水官立中學的校工張漢文出庭作供。張供稱,06年5月26日下午在學校附近,看見外表斯文的上訴人遭一群人包圍指罵,起初以為武沒有付車資,其後看見乘客陸續排隊上巴士,武則推著嬰兒車最後登車,女車長突欲把嬰兒車推落巴士,當武加以阻止時,是女車長失去平衡跌倒地上。
張續說,之後有3、4人追打武至花槽,包括案中拇指被咬甩受傷的男乘客,張曾喝止該男乘客:「你唔好再打,再打我指證你飽I」此時,張亦見男乘客拇指受傷流血,並著對方「執番隻手指先啦」,但他坦言看不到對方如何弄傷手指。張因為要趕回校開閘予學生,故無待警方到場便離去。
指報道不實 主動揭真相
張指,06年12月案件在區域法院審訊時,曾閱讀一份報章覺得報道不實,曾兩度致電投訴,其後他取得法庭書記電話,有律師主動聯絡張,張才有機會道出事實真相。主控官卻指,張只看到武遭人圍毆,根本無看到武是否有咬傷男乘客指頭,而這些新證供對本案及原審時裁決幫助不大,要求上訴庭法官維持對武的定罪及判罰。但上訴庭法官終裁定武鵬上訴得直,撤回定罪及刑罰,至於有關裁決理由則押後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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