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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27日電】在二審開庭5個月之後,前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案迎來終審判決。記者27日上午從佛山中院獲悉,法院認定檢方針對張海的兩項指控(職務侵佔、挪用資金)成立,同時因張海在獄中有立功表現,減刑5年,最終獲刑10年。張海當庭未作任何表示,他的辯護律師張民對此未作回應。
佛山中院認定張海利用職務之便共侵佔健力寶集團資金1.207億餘元,挪用健力寶集團資金8644萬餘元,判處張海有期徒刑15年。由於張海在獄中揭發一起案值為10萬元的入室搶劫案,因而予以減刑5年。據悉,張海在押期間自一名「同窗」在押犯處獲得了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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