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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海生態園」的基礎工程。 本報貴陽傳真
【本報駐貴州記者張涵坤29日電】有關專家認為,「福海生態園」案與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松花江特大水污染等案件相比,雖然不屬於污染環境的犯罪,但對破壞自然資源犯罪行為的量刑卻遠遠重於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
據新華網報道,2006年開工的「福海生態園」項目,並未取得合法身份。所謂的「十多家部門的批覆」,僅僅是原則同意該項目進行前期工作,並沒有立項。有意思的是,有關被告在法庭上表示,其他地方的類似項目都是這麼辦的。言下之意,這是當前房地產開發領域的一個「潛規則」。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認為,此案是對內地目前一些地方投資項目「潛規則」的巨大震動,打破了部分投資企業認為「生米煮成熟飯」,未批先建,再補辦手續的「一般規律」,改變了部分地方習以為常的環保案件「處罰偏輕」和「制裁偏軟」的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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