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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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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迫棄犬 養狗戶主獲賠8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01]

 【本報訊】美孚新h1名中年男住客,於單位內飼養1頭金毛尋回犬,被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指此行為違反住戶守則。住客指多次遭管理公司以討厭的手法迫他放棄愛犬,於是入稟控告法團及管理公司。區域法院昨指禁止養狗的守則與大廈公契有抵觸,裁定狗主勝訴,並指管理公司曾派保安員在原告門外遊蕩及半夜按動門鈴迫狗主棄狗,須向狗主賠償8千元。

 原告曾志明(56歲)為美孚新h第7期1個單位的租戶,今年3月已遷往同h第3期。區院暫委法官黃篤清於判詞中稱,原告雖已搬離該單位,但由於案件對該屋苑5萬名住客有影響,且估計屋苑內仍養有約600頭犬隻,故仍需就案件作出判決。

 法官在判詞指出,大廈公契第1條已列明住戶可全權享有及使用所住的單位,包括在單位內飼養寵物;大廈公契雖亦列明管理公司有權制訂住戶守則,但本案中禁止養狗的規則,與上述第1條賦予的權利有所抵觸。

 答辯人匯秀企業有限公司及美孚新h第7期業主立案法團,雖指原告的狗隻對其他住客構成滋擾,但由於缺乏證人支持,法官遂裁定狗主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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