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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證人陳冠希表示不會來港出庭作供。 資料圖片
【本報訊】被指為發布疑似藝人裸照源頭的年輕電腦技術員,早前否認3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案件原訂於10月6日開審,惟控方證人陳冠希突然於9月9日表示不會來港出庭作供,而控方認為有關取證是必須的,故將向高等法院申請案件到外地取證,把審訊移師到美國,讓控辯雙方盤問陳冠希,案件將押後至11月26日再度提訊,以便作出有關申請。
身形矮小的被告史可雋(23歲),案發時任職中環一間電腦公司的技術員,被控於2006年1月1日至6月8日期間,在香港3度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控方昨在庭上表示,因控方證人陳冠希於9月9日向警方表示不會回港出庭作證,但有關取證是必須的,故將於1至2星期內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到美國取證。
被告史可雋涉取用電腦罪
辯方代表律師庭上指曾在電視得知陳冠希將回港作供,並向控方追問:「究竟陳冠希在10月6日未能回港出庭,還是日後也不會回港作證?」裁判官唐文總亦有向主控提問:「他(陳)說他不會返來?」惟主控官庭上一直未有正面回應有關提問或透露陳冠希不回港作供的理由,只強調有關的外地取證是必須的,並表示到外地取證早有先例,原訟裁判官亦可到場列席,以便判斷證人的誠信。
女證人健康理由未能作證
控方又表示曾向辯方發出有關陳冠希以書面作供的通知書,辯方亦一直未有反對,惟至7月29日,辯方由新律師行接手案件後卻反對其作供方式,而控方另一女證人亦因健康理由而未能出庭作證。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外地取證絕非罕見,只是將某一證人的口供在外地處理,餘下的審訊仍會在本港進行。而辯方亦可反對控方申請外地取證,關鍵在於法庭平衡控辯雙方提供的理由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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