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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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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購共同承擔 調查不可手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07]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昨日與16間迷你債券分銷銀行及3間經紀行開會,提出建議,要求分銷銀行及經紀行,按雷曼迷你債券的剩餘價值,向持有人回購債券。有幾間銀行已作正面回應,相關回購估計可於年內展開。

我們認為,政府要求銀行回購債券,讓投資者盡快取回餘額,不僅省卻漫長的清盤程序,而且可避免金融海嘯加劇,迷債市值進一步縮水,值得肯定。必須看到的是,回購債券,投資者不可能拿回全部本金,銀行也要承受回購的債券繼續貶值的風險,但為大局著想,雙方都應作出承擔,令回購計劃能夠順利落實。而且,投資者接受回購,不代表放棄追討誤導銷售的權利。因此,監管機構應認真調查迷債事件,釐清責任,不可手軟,既為苦主討回公道,又為修補監管漏洞提供依據。

迷債事件盤根錯節,目前較可行的解決方法主要有兩個,一是在得到20%投資者的同意後,要求迷債發行商和信託人提早贖回和出售抵押品,退回餘額予投資者;二是尋找投資者代替雷曼擔任掉期擔保人,讓迷債繼續運作,屆時投資者可自行決定贖回或繼續投資。但鑑於金融市場惡化,尋求白武士將十分困難,而政府又不宜以公帑包底,所以,只剩下贖回辦法較為可行。由銀行直接贖回,好處是可加快有關程序,而且價格根據市場決定,透明度較高,可避免雙方各執一辭,拖延計劃進度。

根據當局的建議,銀行將委派一個獨立機構作出估值,制訂一個收購價,再向所屬客戶回購債券,若日後清盤後的所得多於回購價,銀行將把餘額退給投資者;若出現虧損,則銀行將自行承擔,顯然,在回購債券的問題上,銀行承受一定的風險。不過,銀行贖回迷債,一方面可顯示出對投資者負責任的態度,保護銀行商譽;同時亦有助恢復投資者對購買金融產品的信心,對銀行長遠發展有利。銀行應以積極態度,配合落實回購債券的安排。

也要看到,金融市場大縮水,投資者儘管能取回迷債餘額,本金亦將出現不同程度的虧蝕。對此,投資者應有心理準備,不宜期望過大。其實,即使是真正債券,在發行機構倒閉後,同樣變成一張廢紙。不論是多麼穩健的投資,始終會有風險,一些投資者要求全數取回本金,只是不切實際的期望。

當然,不能排除一些投資者確實因為被銀行誤導,錯買高風險產品而招致虧蝕。這些投資者在情在理都應該討回公道。根據現行安排,投資者即使接受銀行的贖回計劃,亦不會影響將來追討損失的權利。為保障自身利益,投資者宜先接受計劃,之後再作追討。由於任何訴訟都需要確鑿的證據,所以,監管機構的調查工作切不可因回購安排而拖慢,反而應加快進行,釐清責任,以便受害者追討損失;同時亦讓監管部門及銀行從事件中汲取教訓,總結經驗,防止事件重演。(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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