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新聞中心記者肖晶、羅洪嘯8日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8日發佈《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全面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行為。《意見》明確指出,職工入股原則上限於持有本企業股權,而不得持有其所在企業出資的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強調將嚴格限制職工投資關聯關係企業,以防止國有企業職工通過投資關聯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為防止國有企業職工通過投資關聯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意見》對職工投資關聯企業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國有企業不得以企業名義組織各類職工投資活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職工投資關聯關係企業,禁止職工投資為本企業提供燃料、原材料、輔料、設備及配件和提供設計、施工、維修、產品銷售、中介服務或有其他關聯業務的企業;不得投資與本企業經營同類業務的企業。
根據該《意見》,國務院對於大中小型國有企業的職工持股,分別提出不同要求:鼓勵國有中小企業職工在自願基礎上參與企業改制。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職工持有改制輔業企業股權。國有大型企業改制可根據企業發展需要,擇優選取投資者,但職工持股不得處於控股地位。鼓勵國有大型科研、設計、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骨幹以多種方式取得企業股權。國資委發言人表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發揮職工持股的作用,促進企業發展,而不是僅僅為職工謀取福利。
此外,《意見》還對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係提出要求。相關的規定包括,國有企業剝離出部分資產、業務改制設立新公司,職工投資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等等。
對於職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見》重點解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持股問題。《意見》明確,凡文件要求職工不得持有的企業股份,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自《意見》印發後一年內轉讓所持股份,或者辭去所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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