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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珠三角新聞中心記者敖敏輝廣州9日電】近日,廣東省法院下發《關於調整廣東省第一審知識產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區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通知》,對廣州市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做出了重大調整,今後,600萬元以下涉港澳台商事糾紛案的審判權下放至區一級法院。
據悉,從2008年9月1日起,轄區內全部基層法院擁有涉外、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管轄權,而且標的金額提高至600萬元(不含本數)人民幣。至此,廣州市轄區內全部基層法院自2008年9月1日起開始,可以管轄本區內600萬以下的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屬於集中管轄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管轄訴訟標的600萬元(含本數)至2億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在此之前,南沙法院、蘿崗法院兩家基層法院可受理600萬以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越秀法院、海珠法院、天河法院、番禺法院可以受理100萬以下涉港澳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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