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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星馳控告壹周刊誹謗,雙方就賠償問題達至共識,但距絕透露賠償金額。資料圖片
【本報訊】「星爺」周星馳於2003年因不滿遭《壹週刊》抹黑,指他在外地拍攝期間,背著女朋友嫖妓,入稟控告該周刊的出版人和主編。訴訟擾攘5年後終達成和解,雙方更於法庭內宣讀一份公開陳述,指《壹週刊》於今年2、3月,先後兩次將大筆款項繳存法院作和解,獲星爺接受,但雙方均不肯透露和解金額。
另星爺一方在法庭公開陳述中強調,報道中的髮廊妹乃為《長江七號》編劇曾謹昌帶來酒店套房,與他本人毫無關係。
《壹週刊》兩次繳款進法庭
原告周星馳指在2003年8月20日出版的第702期《壹週刊》,刊出一篇誹謗他的報道,該報道的標題是「女友早機走 髮廊妹接力 周星馳房有安全套」,內文更有多句影射他趁女友離開數小時,即嫖妓對女友不忠,星爺對這次指他不道德的報道,感到極度憤怒、苦惱和尷尬,而有關報道在不同媒體刊載,加大對他的傷害,遂於2003年8月23展開訴訟。
星爺對不道德報道感憤怒
星爺考慮兩被告先後繳存大筆款項進法庭,昨終點頭答應和解,他昨無親自到庭,但仍透過代表在法庭讀出公開陳述,指各被告在抗辯書辯稱,該報道僅指曾謹昌帶理髮店女子入酒店套房,該女子在房間停留8小時,並於套房的垃圾中發現一個避孕套包裝袋。星爺在陳述中強調,他不知道該女子在套房之餘,與她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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