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據《京華時報》19日消息: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法院接受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劉志華單獨或與情婦王建瑞共同受賄近70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華死刑,緩期2年執行。法院宣判後,劉志華未明確是否上訴。 法院查明,1999年至2006年間,劉志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陞、銀行借貸等方面的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情婦王建瑞(另案處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北京中融物產有限責任公司等10家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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