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8年10月22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港聞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食環署長可先禁售後檢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0-22]
放大圖片

 ■港府建議修例針對問題食物,可以「先禁售,後檢測」。圖為食環署人員上月底搗破北角一間無牌食物製造工場。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李見安)港府將於本周五刊憲,建議修例以禁售及回收問題食物,可以「先禁售,後檢測」,甚至賦予食環署署長「6級制」的權力,輕則對外界發出食物安全警告、禁止問題批次或同款產品入口,最嚴重會禁止整個國家或地區的問題食品入口。該修例將於下月5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消息人士表示,倘若食品商認為受屈,可於14天內提出上訴,但即使勝訴,政府亦只就回收食物的市價作出補償。

 鑑於近月多款奶粉及奶類製品被驗出含有三聚氰胺,食衛局正速制定《食物安全條例草案》,但在提交整項草案前,計劃先抽出當中的食物回收法部分作制定。為此行政會議昨日已通過修訂《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並於下月5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違令最高囚1年罰10萬

 政府消息人士表示,該條回收食物修例,將賦予食環署署長「先禁後驗」的權力,在參考外國的食品化驗結果、食品商提供的資料、外國發生的食物警報等因素後,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會作出下架、回收或銷毀問題食品的命令,甚至要求食物商查封、隔離等,違反命令者最高被判入獄12個月及罰款10萬元。消息稱:「倘若化驗食品後,發現沒有問題,便立即准許在市面售賣。」

 食環署署長在處理問題食物上,日後將擁有「6級制」的權力,輕則可對外界發出食物安全警告,其次再按危害程度,禁止問題批次、同款產品入口及供應,最嚴重會禁止整個國家或地區的問題食品入口。

 消息人士說,回收法適用於任何食物,包括預先包裝及鮮活食品,而問題食品的意思,涵蓋於有毒物質、細菌、病毒等方面,食品商可於14天內向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倘若證明受屈,可向政府申請補償,但補償金額不會超過問題食物被回收或銷毀時的市值,「政府會確保食環署署長不會胡亂行使權力,不會貿貿然禁售食品」。

民建聯公民黨表支持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葉國謙表示,該修例在原則上可接受,因為食物安全是市民目前最關心議題。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余若薇表示,「先禁售、後檢測」可加強市民對食物的信心,但政府必須加快檢測程序,確保沒有問題食品能盡快復售,減低對中小型食物製造商的影響。

消委會歡迎政府修例

港九罐頭酒洋伙食行商會副監事長李廣林,關注條例實施之後,政府的執法理據,「他(政府)立這個例,亦要指出有真實證據才去做是對的,不要捕風捉影,有化驗證明,事實根據,我們行內是很樂意去做的。」

 另外,消委會亦歡迎政府修例,認為可以加強保障巿民健康。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港聞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