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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高級節目主任何重恩被判無罪,當庭釋放。
【本報訊】被控身為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香港電台高級節目主任何重恩,昨在區域法院獲判無罪,當庭釋放並兼得堂費。法官裁決時表示,有證據顯示,何重恩上司、節目發展總監曾智華在何重恩做節目主任前,已聘用其母親為節目搜集資料,所以何重恩為母親填寫表格申領撰稿費,不存在隱瞞母子關係。法官並質疑控方沒有傳召曾智華作供。控方則回應,開審後才知道曾智華一早認識何重恩兩母子。
現年47歲的何重恩獲釋後一臉輕鬆、面帶笑容,在妻子和親友陪同下離開法庭。他說:「我是一名基督徒,好想出來多謝上帝,好多謝太太、家人、同事、朋友及律師的支持。我已放了一個很長的假期,希望能盡快返回工作崗位,繼續為市民服務。」
港台透露 何重恩下周復職
對於法庭判決,廉署及港台均拒絕評論事件,其中港台發言人稱尊重法庭判決,會研究是次判詞,並透露何請假至本星期完結,如無意外於下周復職。
官指港台90年代無申報指引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阮偉明昨日裁決時提出案中多個令人有合理懷疑的地方,首先何重恩母親黃玉珊早在案件控罪前,即1989年已替港台任自由工作者,同時證供亦反映除被告外,亦有其他人曾替何母填寫9A表格。所以在一切證供下,都不能夠在毫無合理懷疑下,確定何重恩安排母親在港台工作。
法官指即使何就是替母親安排在港台工作的人,但90年代港台沒有清晰指引指示員工如何向上司申報利益衝突,當時表明員工只要向直屬上司透露有關內容,但未有再詳指上司收到上報後的行動。有證供指何重恩案發時,直屬上司曾智華曾聘請黃玉珊工作,亦有證據顯示知道他們的母子關係,所以如此推斷,何根本無需向直屬上司上報曾早知的事。曾亦可能知情下,選擇不採取進一步行動。
未召關鍵證人成控方最大缺失
辯方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隨即代表何重恩申報堂費,指控方對被告的指控存在不公平,而且批評控方未有傳召案中關鍵人物曾智華作證,令控方證供有重大缺失。法官即時頒令被告獲全數堂費,並表示不明白廉署為何不傳召曾智華作供,亦懷疑廉署有沒有接見過曾智華,若然取得曾的供詞,廉署可能不會提出檢控,亦可能因令本案的證據更充分及有力。
案情指出,被告於1988年以自由工作者身份加入港台當節目主任,1993年正式轉為全職員工。被告於94年至2千年出任港台節目《晨光第一線》的節目主任期間,涉嫌向港台遞交了93張由他填寫,以其母黃玉珊名義申領服務費的「9A 表格」,最終獲港台支付合共40萬元的款項,但過程中沒有向港台申報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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