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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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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低特權法查迷債的負面影響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3]

立法會昨日經過8小時的激辯,通過賦予立法會調查雷曼小組委員會可運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特區政府官員與銀行代表調查雷曼事件。我們認為,立法會現時引用特權法調查雷曼事件,不僅有可能拖慢銀行的回購調解工作,而且不利財金官員及銀行界集中精力應對金融海嘯,因而並非一個合適的時機和妥當的安排。不過,特權法調查迷債既然木已成舟,就應注意盡量減低負面影響。一方面,立法會應將調查的重點放在金融監管上的不足,提出改善建議;另一方面,對於一些涉及商業秘密的聆訊,應以閉門方式進行,以免影響外資對本港營商環境的信心,損害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

雷曼事件中,數萬名苦主損失慘重,不少長者更痛失畢生積蓄,情況令人同情。通過對事件的調查,為苦主討回公道,亦屬理所當然。金管局及證監會業已進行調查,社會亦可要求政府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事件,但以立法會特權法方式調查,卻是下下之策。特權法的調查程序冗長,難免影響銀行處理回購調解工作,可能令到苦主的索償一拖再拖,資產繼續貶值,損害更大。同時,金融海嘯正席捲全球,各國政府莫不全力應對危局。特權法調查迷債,本港財金官員自然成為主要的調查對象,將令到官員分身不暇,不利政府全力應對海嘯衝擊。

特權法賦予立法會傳召任何人出席調查的權力,而且有權要求當事人公開所有文件作調查之用,如拒絕合作,更要負上刑事責任。由於特權法權力極大,過去立法會運用時多是慎之又慎,大多集中調查公營部門的事故,並未有用作調查商業機構。而且,特權法設立的原意,本是賦予立法當局監督行政部門的權力,而非用作干涉商業機構的運作。因此,這次立法會通過特權法調查銀行,將開了一個不好的先例,未來可能出現更多以政治干涉商業的事件,影響本港的營商環境。

這次雷曼事件確實暴露了本港金融監管上的不少漏洞,如一業兩管、對衍生工具的發行過分寬鬆等。立法會應該將調查集中在這些制度性的漏洞上,推動本港及早完善金融監管。如果在調查過程中觸及銀行一些商業秘密或敏感文件,立法會應以閉門會議方式進行,並要求各議員不可公開這些資料及文件,以防商業機密流出市面,對銀行經營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本港整體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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