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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剛迎來50歲生日的丹麥玩具製造商樂高積木,日前卻收到一份最差的生日禮物。公司的著名商標「2×4紅色積木」,周三被歐洲法院裁定不能擁有商標專利,意味著其他歐洲玩具生產商日後將能繼續使用類似商標進行宣傳。
樂高在1999年向歐盟商標局註冊其「2×4積木」商標,並多次藉此控告其主要競爭對手,加拿大的Mega Brands公司侵犯商標。不過Mega Brands早前向歐盟商標局投訴,指「2×4積木」是形狀普遍,不能用作商標。
案件由歐洲初審法院審理,雖然樂高以「調查指大多數消費者接受『2×4積木』為公司商標」為由抗辯,但仍被判敗訴。樂高發言人對判決表示失望,並會向歐盟最高法院上訴。 ■綜合外電消息/《每日電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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