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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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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150萬王晶公司遭清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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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晶任董事的泰發影業被法院下令清盤。資料圖片

【本報訊】本港著名導演王晶任董事的泰發影業(前稱王晶工作室)有限公司,3年前與內地公司合作投資賀歲片《野蠻秘笈》,但之後泰發違反合約,電影於內地上映後15天內發行VCD,遭內地法院裁定須賠償150萬元。惟泰發因拒絕賠償,昨被香港高等法院下令清盤。

 王晶昨日並沒有出席聆訊,而高院昨正式下令泰發影業有限公司即時清盤,泰發的代表律師要求法庭暫緩執行命令,遭法官拒絕,並建議他應依正常程序向法庭申請上訴。

本年1月入稟申請其清盤

 高院法官關淑馨昨引述,成功將泰發影業清盤的呈請人北京新華環球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於2005年7月與泰發合作拍攝賀歲片《野蠻秘笈》,泰發投資1,250萬元,呈請人則投資150萬元,電影於2006年新年上映。

 根據雙方合作協議,泰發可獲淨收入的12.2%發行收益,而泰發須於該電影在內地上映後15天才能發行VCD,否則須向呈請人賠償150萬元。然而,電影於2006年1月29日上映後,泰發卻違反合約,於2月6日便發行VCD。呈請人遂於2月9日在內地興訟要求泰發賠償,當時泰發辯稱應由1月20日的「首映日期」起計算,故發行日是在上映後的15天後。

 法院終裁定應以「公映日期」而非「首映日期」作實,故裁定泰發敗訴。呈請人隨即向香港法院要求執行內地判決,泰發於去年9月提出反對,指將向內地法院上訴,呈請人於翌月指內地法院已推翻泰發申請,要求泰發還款,並於本年1月入稟申請其清盤。

內地法院裁定泰發須賠償

 法官認為內地法院已裁定泰發須賠償,法庭不應干擾內地法庭的判決,法官又質疑泰發指稱於電影上映後7天便可發行VCD的口頭協議,泰發又未能提出有關證據。再者,合約條文詳細而清晰,故不同意泰發指雙方沒有打算執行合約條款。法官續指出,泰發雖指稱該片的票房有1,800萬元,故其收益可填補債項,惟有關數據只屬報章報道,根本不能作實,實際票房只得1,150萬元,加上其收益應以淨收入而非票房來計算,故收益未能抵銷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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