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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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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公僕最高罰則革職沒收公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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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宗怡簡介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被免職時的3級懲處建議方案,最嚴重的一級會被革職並沒收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本報記者莫雪芝 攝

 【本報訊】(記者 曾少妍)政府建議為參與公積金的公務員制定3級紀律處分架構。服務滿10年的公積金公務員若行為嚴重不當或觸犯罪行,最嚴重可被革職及沒收政府的自願性供款。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表示,政府提出有關計劃前已諮詢所有公務員工會,但議員及部分紀律部隊工人認為相關建議影響深遠,促請局方進一步諮詢。

 在從2000年中開始實施的公積金計劃下,政府作為僱主為受聘公務員作出由5%至25%的按累進供款率計算的供款,其中5%為強制性供款,其餘為自願性供款。

俞宗怡冀2010年中前生效

 俞宗怡昨在立會公務員事務委員會上簡介公積金計劃公務員被免職時的懲處建議方案。制度分為3級(見表),最嚴重的會被革職並沒收所有政府自願性供款權益;其餘兩級是迫令退休,但公積金供款會不同處理。有關公務員若不滿決定,可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述。當局亦建議設立一個非法定的獨立上訴委員會,在行政長官作出裁決前提供意見。

勞方盼完善紀律聆訊程序

 俞宗怡表示,當局已透過書面文件及簡報會諮詢職方,並把他們的意見適當地納入上述建議,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也大致支持建議。她又指,首批公積金計劃的公務員會在兩年後服務滿10年,當局期望在年底前,把有關建議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期望在2010年年中前生效。

 但有議員及工會代表要求局方進行更詳細諮詢,並一併檢討完善紀律聆訊的程序及上訴機制,保障公務員權益。有議員亦擔心,部分犯錯公務員離職並可一筆過取走公積金,從事其他行業,擔心約束力不足。俞宗怡重申,當局可以循民事法律行動控告公務員毀約,或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他們在存在利益衝突的私人機構工作。懲處架構上也訂明限制這類的公務員退休後的就業,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若從事的職位有問題,政府可以申請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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