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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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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膠袋稅商戶 須事先登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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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局預計每個膠袋5角的徵費將於明年中實施。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籌備經年的塑膠購物袋環保徵費(俗稱「膠袋稅」)實施細節終於出爐。政府建議,首階段涵蓋的有關商戶,在條例實施前要向環保署申請成為登記零售商,日後要每季申報及繳付代收膠袋稅的款項。當局預計每個膠袋5角的徵費將於明年中實施,若有關規例獲得立法會通過,計劃實施前將推出3個月的登記期。

 為改善本港濫用膠袋情況,政府建議連鎖超市、便利店和個人美容及健康產品零售店,日後在派發膠袋時,需向顧客收取每個膠袋不少於5角的膠袋稅。環境保護署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產品環保責任(塑膠購物袋)規例》擬議文件,詳述計劃實施細節。

規範2000零售商戶

 環保署建議,計劃規範下的約2,000個零售商戶,若有意繼續向顧客提供膠袋,須向署方申請成為登記零售商,商戶需填寫相關表格,並提供商業登記證等的基本資料,署方預算可於10個工作天完成登記,已登記商戶會獲發放一份「登記證明書」,條例規定零售商須把證明書在店內當眼位置示。

 由於零售市場會因應市況調整經營策略,例如節日期間會短時間內開設額外分店,署方稱會因應情況快速處理個別申請。

 至於同時設有超市及時裝部的百貨公司,登記零售商亦可為部分出納櫃檯申請豁免。

漏報可罰10萬

 規例又訂明,所有零售商需於每季最後一天後的30日內,向環保署呈交分發到該店內及已派發的膠袋數目,及應繳交的環保徵費總額,而代收的膠袋稅款項亦需同時繳付。零售商亦須就每一申報備存不少於5年的紀錄和文件。

 罰則方面,規例說明,若有人提供虛假紀錄或文件、無合理辯解下漏報任何要項,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至於已登記商戶在未有收取徵費下派發膠袋,首次將被判罰10萬元,再犯則可被罰款20萬元。

 為了確保規管制度的完整性,並容許日後審計,政府建議零售商應保留與採購、運送和分發塑膠購物袋有關,以及與環保徵費有關的發票、收據或文件。有關《規例》將於下周一在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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