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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科技研發人員在深工作超過183天,其個人所得稅在國家政策尚未突破的情況下,所繳款項由深圳市政府制定專門辦法予以補貼。
2. 逐步解決引進設備免徵稅問題。對於教學、研發用途的儀器設備引進,尋求政策突破和解決方案,同時制定相應的補貼辦法。
3. 給予香港高校及科研機構駐深圳分機構非盈利組織待遇,協助港資機構在國家級科技計劃中單獨立項申請863等項目,將港資企業納入深圳中小企業資助範圍。
4. 為港高校和科研機構在深圳的創新合作提供金融支持。鼓勵港高校和科研機構在深辦學,在資金結匯及借款等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5. 解決深港創新圈創新基地用地在徵用和改造等存在的政策障礙,市區級政府給予相應補貼。
6. 對深圳高科技企業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建立單獨的通行證管理辦法,可享有辦理赴港簽證所需的政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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