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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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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在庸碌的街頭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22]

文:鄧國騫 藝術碩士及學士、混合媒介藝術家及視覺藝術導師。

 時代廣場於本年2月底被當年參與廣場發展的香港政府顧問揭發公地私用,繼而經商業電台等傳媒大規模報道及跟進,社會便出現了一連串關於公共空間議題的熱烈討論,以及相繼揭發多宗本地私營機構公地私用個案。

 不少私營機構在呈交大型商場建築計劃書的時候,須要跟屋宇署簽訂公用契約,條文一般包括肩負社會責任的部分,即劃分一定空間或提供設施予市民免費使用。在這些合約條文上列明的空間分割使用權利細則,私營機構與普羅大眾的利害關係相對較容易釐清,因為兩者處於具有法律效力及明確的對立面上。相反,像好戲量街頭藝術因過度僭越大眾使用公共空間權利而被批評的事件,箇中的對錯卻較難徹底辯明。在今年8月網上集結的「將好戲量踢出旺角」群組,抨擊好戲量的街頭表演5年來佔用旺角西洋菜街的空間越來越多,亦涉嫌騷擾途人。事情發展至今,好戲量的街頭表演規模及形式已因應大部分市民之批評作出調節,事件大致緩和,但從中反映出含糊的公共空間特性。

 北歐國家如挪威,根據一項名為「Allemansratten」﹙所有人的權利﹚的條款,自然環境均視為公共空間,容許一切違法外之所有行為。旺角西洋菜街本質上也容許所有公眾個體從事非商業活動,但當一方的活動影響或干犯到另一方,如街頭表演阻礙了行人的通過,權力分割便出現衝突。從好戲量的事例來看,會發現到幾樣人與公共空間關係的特牲:人的肉體佔用著空間,而其劃分出來的領地是唯一一個可長期由個人獨佔的區域;我們對於空間的人口密度有著預期的感受,當預期出現誤差,便有可能與他人起衝突;公共空間潛伏著排他作用,於空間上各人權力重疊的時候就會顯露出來。

 既然公共空間是共有的,那麼,街頭藝術是否有延續下去的價值與權利?所謂生活藝術,自也應從最接近人民的平台開展。有時候,人就像患上了視覺失認症。大多得此病症的人,都因為大腦出現損傷,導致看到常見的物體卻認不出來。「有的失認症患者可以將他們看到的物體臨摹下來,而且可以將很多細節都描繪出來,他們的視覺並不模糊,而是看到的物體對於他們失去了意義。他們無法認定這些物體是不是熟悉的,他們並不知道這些物體到底是甚麼,是幹甚麼用的,他們失去了辨認這些物體的能力。」(註)在這前提下,符號的存在就不成立,所有事物的意義必須自行重新創造。To See but not to See 就提到一個病例,其中Adler對她的病人怎樣在醫院以外活動感到奇怪。那病人穿衣時會感到困難,她分不清內衣和外套,並不知道應該從哪個袖口伸進去;而在通過繁忙的交叉路時,她會忽略掉開過來的車輛,因為她對於眼前的全然景象只能捕捉到一角。對於視覺失認症帶來的這種狀況,倘思考深入一點,其實會發現跟藝術在先鋒思維過後出現的思潮有一致的地方,就是藝術非必然的事實再現。藝術家是另類的視覺失認症患者,在創作上,就像嘗試從別的袖口穿起衣來;嘗試在繁忙的街道上,只注視著停伏在一人鼻尖上的一隻蒼蠅,就像印象派的繪畫在捕捉光一樣。

 街頭藝術,不就是一個絕佳的平台,讓藝術工作者引導人在庸碌的生活發現樂趣的渠道嗎?

 註:格林.W.漢弗萊斯與M.簡.里多克:《看卻沒看見—解讀視覺失認現象》(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7),尹文剛譯,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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