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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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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路路通:應否設《性罪犯名冊》 利弊得失引發激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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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年7月29日,法改會向傳媒表示,僱主在僱員同意下,可查核僱員的性犯罪紀錄。此外,香港就是否設立《性罪犯名冊》諮詢。左起:張達明、鄧樂勤、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律師趙世芳。

兩年前一名曾多次非禮兒童的運輸工人被高院重囚8年,當時法官在判詞中提議設立性罪犯登記制度。至本年初,一名因多次非禮學生而被判監的補習社東主,在庭上表示出獄後仍打算重操故業,社會上促請政府設立《性罪犯名冊》的呼聲再次引起廣泛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終在今年7月底就是否設立《性罪犯名冊》作公開諮詢,諮詢期在上月底完結,期間社會各界就有關議題作出激烈辯論。 ■本報記者 劉美顏

外國經驗

 為加強保障兒童利益,歐美等地早已引入《性罪犯名冊》,但具體的推行方法各有不同。如歐美等地的性罪犯名冊安排較為嚴格,其中美國聯邦司法部已設立「全國性罪犯公共網站」,匯集來自各州互聯網登記處資料,容許公眾人士掌握個別罪犯姓名及所屬城市後,查閱其個人資料。至於英國較為溫和,會評估每宗個案再犯的可能及風險,而非一般披露,僱主亦可從警方得悉僱員的定罪紀錄及更生情況評估等。

 美國聯邦司法部設立的「全國性罪犯公共網站」,會收集各州互聯網登記處資料,但各州提供的資料,披露程度存有頗大差異,部分地區公開的資料包括罪犯姓名、外貌描述、出生日期、現時地址及照片等詳細個人資料,一些州甚至將罪犯所駕駛的車輛型號、車牌,連僱主地址也全面公布。 

 此外,部分國家或地區亦會進行名冊刑事化,名冊中的罪犯一旦主動向涵蓋範圍內的機構求職,已觸犯刑事條例;而相關機構僱主若聘請名冊中罪犯成為僱員,亦屬刑事罪行。而本港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暫以澳洲和英格蘭為藍本,只向相關的人士或機構披露有限度的性罪犯刑事紀錄,取態較為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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